依據(74)台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規定,
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
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
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針對今早地震所致遲到者,可視其交通工具申請誤點證明:
- 台鐵:可至服務台或誤點證明機申請。
- 捷運:誤點證明
- 公車:目前暫無核發誤點證明,但公司可視員工所提證明自行判斷。
而員工未服勞務期間之工資是否照給,公司可自行決定,
但因本次事件影響範圍較廣,故建議仍照給付工資為宜。
參考網址 :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16/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