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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特別休假之提醒

2024-01-16 00:00:00

政府機關公告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應依勞工意願予以核發。
此外,針對採用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管理特休的企業,特別提醒不得以年終將至等理由限制勞工請假。
鑑於部分企業因誤解特休規定而遭處罰,勞動部列舉常見違規案例說明:

 

1. 特休申請相關禁忌事項

(1) 要求員工服務滿一年後,才首次給予7天特休。 實際上員工服務滿半年時應獲發3天特休,但部分企業誤以為此3天應計入滿年後發放的7天內。依規定,企業須分別於員工入職半年及滿一年時發放相應天數的特休。
(2)由企業指定特休日期。 休假日期應依勞工意願安排,企業不得違背勞工意願指定。此外,排班時不應預設勞工將使用特休。
(3)未給予兼職勞工特休假。 凡受《勞動基準法》規範之行業,無論全職/兼職或薪資給付方式,均適用勞動相關法令。雇主必須按工時比例提供兼職勞工相應的特休假。
(4) 未告知勞工次年可取得之特休天數。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雇主須於勞工符合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可取得之特休天數。
(5) 未通知特休使用狀況及未用天數之買回情形。 雇主須於薪資明細記載特休使用狀況及未用天數之買回金額,並通知勞工。薪資明細以紙本/電子資料形式均具效力。

 

2. 特休未使用天數買回相關禁忌事項

(1) 勞工離職時未買回特休未用天數。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明定,僱傭契約終止時應清算未使用的特休。

(2)未於期限內支付未休假薪資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未休假薪資補償應於薪資發放日支付,最遲不得遲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支付。

(3) 未休天數之買回金額計算錯誤。 若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或僅以基本薪資為基準計算,將導致買回金額過低。

(4) 以年終獎金為由拒絕買回未使用特休。 未使用特休買回與年終獎金屬獨立事項,雇主不得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絕買回未使用特休。

(5)以買回未使用特休為前提限制勞工休假。 即使未使用特休將被買回,雇主仍不得以此為由事先與勞工協商限制其休假權利。

 

勞動部提醒勞工,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應向最近的政府機關(勞工局/社會局)提出申訴並附上相關證據。

參考網站(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4844/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