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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種類與法遵事項

2024-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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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確保充足的勞動力,並須與勞務提供者訂立契約。根據不同契約的類型,企業將獲得何種服務並支付何種對價,本文將概述其內容,期盼能作為您參考勞動法規及實務操作時之資料來源。

 

1. 契約與對價

(1)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此為多數企業常見的契約形式,雇主對受僱者具有指揮監督權。
台灣的僱傭契約區分為「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原則上,定期契約僅適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或特定性之工作任務。
當企業與工作提供者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時,企業須支付工資作為勞務提供之報酬。

(2) 委任契約
此類契約關係不構成僱傭關係,企業就其所交付之事務支付報酬,作為委任服務的報酬。

(3) 承攬契約
同樣不構成僱傭關係,企業係就工作成果本身支付報酬,作為完成特定成果之報酬。

 

2. 適用法規

(1)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僱傭契約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須特別注意,台灣勞動法規與日本等其他國家存在諸多差異。
例如:在台灣,不論是否為管理職,原則上所有受僱員工皆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此外,若企業擬調降員工薪資或福利(屬員工既得權益),原則上須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即使是因職務調整所導致的薪資變動亦同。

(2) 委任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業務契約,適用該交易所涉之相關法令。

(3) 承攬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業務契約,適用該交易所涉之相關法令。

請參考以下概要內容。

 

僱傭

承攬

委任

條文

民法第482條

民法第490條

民法第528條

契約目的

提供勞務

完成指定工作

處理特定事務

當事人

僱用人v.s.受僱人

定作人 v.s. 承攬人

委任人 v.s. 受任人

從屬性

受僱人受僱用人監督,
具經濟/人格/組織從屬性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

受任人對委任的事物有處理的權限

一定成果之要求

報酬有無

即使勞務未達到預期結果,雇用人仍須給付受僱人報酬

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若未能完成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則無報酬請求權

未必會有報酬

自主性

最低

次高

勞基法

 

適用/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