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確保充足的勞動力,並須與勞務提供者訂立契約。根據不同契約的類型,企業將獲得何種服務並支付何種對價,本文將概述其內容,期盼能作為您參考勞動法規及實務操作時之資料來源。
1. 契約與對價
(1)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此為多數企業常見的契約形式,雇主對受僱者具有指揮監督權。
台灣的僱傭契約區分為「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原則上,定期契約僅適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或特定性之工作任務。
當企業與工作提供者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時,企業須支付工資作為勞務提供之報酬。
(2) 委任契約
此類契約關係不構成僱傭關係,企業就其所交付之事務支付報酬,作為委任服務的報酬。
(3) 承攬契約
同樣不構成僱傭關係,企業係就工作成果本身支付報酬,作為完成特定成果之報酬。
2. 適用法規
(1)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僱傭契約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須特別注意,台灣勞動法規與日本等其他國家存在諸多差異。
例如:在台灣,不論是否為管理職,原則上所有受僱員工皆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此外,若企業擬調降員工薪資或福利(屬員工既得權益),原則上須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即使是因職務調整所導致的薪資變動亦同。
(2) 委任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業務契約,適用該交易所涉之相關法令。
(3) 承攬契約
企業與工作提供者訂立業務契約,適用該交易所涉之相關法令。
請參考以下概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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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 |
承攬 |
委任 |
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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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目的 |
提供勞務 |
完成指定工作 |
處理特定事務 |
當事人 |
僱用人v.s.受僱人 |
定作人 v.s. 承攬人 |
委任人 v.s. 受任人 |
從屬性 |
受僱人受僱用人監督, |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 |
受任人對委任的事物有處理的權限 |
一定成果之要求 |
無 |
有 |
無 |
報酬有無 |
即使勞務未達到預期結果,雇用人仍須給付受僱人報酬 |
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若未能完成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則無報酬請求權 |
未必會有報酬 |
自主性 |
最低 |
高 |
次高 |
勞基法 |
適用/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