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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雇)

2025-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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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解雇受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範。
雖然我們都不希望此類情形頻繁發生,但一旦遇上,因應時就必須具備有別於一般解僱的基本法律知識。
下圖整理了一般解雇與懲戒解雇之間的主要差異。

在以懲戒解雇終止雇傭契約時,視具體情況,可能會讓人聯想到「刑事案件」。

請參考下方《勞動基準法》第12條關於適用條件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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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
①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②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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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人事勞務相關的研討會鮮少會深入探討刑法相關內容,因此,《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對具體適用情形的理解,對非法律背景的從業人員而言並不容易。

尤其是要正確解讀第1項第3款,需對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僅因員工涉及警方調查,並不足以作為懲戒解雇的依據。
換句話說,即使發生了「遭逮捕」或「函送檢方」的情況,也不能僅以此作為懲戒解雇的理由。
若欲依據第12條進行懲戒解僱,則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1)    案件的嚴重性
員工遭警方拘留。(逮捕)
(2)    警方
警方針對涉嫌事實展開調查,並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函送)
(3)    檢察
檢察官審酌事證,判斷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訴。(起訴)
(4)    法院
法官裁定員工犯罪成立。(有罪判決)
(5)    判決內容
法院裁定「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且不得附帶緩刑或以其他替代刑罰減輕。
(6)    上訴情況
無人提出上訴,或即使上訴也未改變原判決。

上述流程為簡要說明。

例如,即使員工已遭警察拘留在留置室,僅代表尚處於第(1)階段,尚不足以依據第1項第3款進行懲戒解雇,仍須歷經後續多道程序,最終達到構成懲戒解僱的法定條件。

實際程序遠比上述更為複雜,若雇主能夠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終止雇傭契約,代表情況已相當嚴重。

若不幸發生類似情形,建議應綜合評估實際狀況,並考慮是否可適用其他法規條文,以採取最合適之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