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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是什麼?與不定期契約的差異及認定條件

202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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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員工」是否合法?

隨著人才流動日益頻繁,不少企業希望採取「一年一聘,並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聘」的用人方式,例如有企業與新進員工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約。乍看之下這似乎是一套合理的人事制度,但依據台灣勞動法的規定,此做法未必受到法律允許。

本文將說明台灣「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差異,以及企業應留意的法律風險。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簽訂定期契約

依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原則上只要屬於持續性工作,就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只有下列工作得例外採用定期契約雇用:


1.臨時性工作
指無法預期、且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暫時性工作。
(例如:地震或災害後的復原作業、新產品問卷調查人員、天災後的清潔人員)


2.短期性工作
指可明確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工作。
(例如:產假代理人員、暑假短期工讀生、百貨公司週年慶促銷人員)


3.季節性工作
指因原物料供應、銷售情況等季節因素而產生,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的工作。
(例如:農作物採收人員)


4.特定性工作
指與特定專案或特定事業有關,並於一定期間內完成的工作。
(例如:建築工程、發電廠專案職務)


此外,若契約期間超過1年,還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即使採取「一年一聘」,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部分企業即使是一般性的工作,也會與員工每年簽訂一次定期契約。然而依據《勞動基準法》,是否合法並非取決於契約名稱,而是依據實際工作內容及僱用事實來認定。

在下列情況下,仍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 案例1
契約期滿後員工仍持續工作,而公司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 案例2
即使公司簽訂新的定期契約,但前後契約期間合計超過90日,且契約間隔未超過30日。

 

應注意使用定期契約的目的

若因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原則上企業無須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因此,有些企業希望透過定期契約來:
・避免支付資遣費
・簡化解僱程序

然而若原本應採用不定期契約的工作,卻形式上簽訂定期契約,一旦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法院仍可能認定雙方實際上屬於不定期契約。

其結果可能導致:
・契約終止被認定為實質上的解僱
・企業需接受解僱合法性的審查
・須支付資遣費或損害賠償等費用

 

重要的不是契約名稱,而是「工作的持續性」

台灣法院一貫採取的立場是「持續性工作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僅屬例外」。
因此只要企業預計持續經營,而該職務亦屬於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原則上即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即使契約書上記載「一年期定期契約」,也不代表該契約當然有效。

 

給企業的實務建議

企業在運用定期契約時,首先應審慎確認該工作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非持續性工作。此外,若企業導入定期契約的目的在於配合績效評估制度或人才管理,與其採用以續約為前提的定期契約,不如在不定期契約的基礎下建立完善的績效評估制度及調薪制度,往往更能降低法律風險。

在缺工問題持續存在的情況下,建立具彈性的人事制度固然重要,但唯有正確理解並遵循勞動法令規範,才能有效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