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Information System

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嗎?下班後兼職會被公司知道嗎?

2026-08-24 00:00:00

近期HR資訊

近年來全球物價上漲,許多受僱勞工為了開源,常常選擇在下班時間或假日兼職貼補家用,像是當美食外送員、咖啡廳兼職或自行經營網路副業等,當員工掀起「斜槓」風潮時,許多雇主常會有疑問:「公司可以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全面禁止員工兼職嗎?」、「如果員工因為兼職導致白天工作沒精神,公司該如何處置?」

一、 基本原則:全面禁止無效

雇主通常會希望員工能專注在職務上,或是出於對員工體力的關懷,往往不希望員工在下班時間另外兼職,但在台灣的法規下,企業是不能「全面禁止」員工兼職的。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之解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屬於個人可自行運用的私領域,雇主原則上不得干涉。因此,如果企業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直接寫明「本公司員工一律不得兼職」等類似之絕對禁止條款,在法律的認定上會是無效的。

然而,這並不代表企業對員工的兼職行為就完全無法約束,法律賦予雇主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享有合理的管理與限制權:

1. 兼職影響到正職工作之履行(非競業範疇)

如果員工因為夜間兼職,導致白天正職工作時經常遲到、早退,甚至在執行業務時精神不濟、發生重大疏失或造成公司財物損失等狀況時,雇主可以依照工作規則進行懲處(如扣減考績、影響年終獎金、記過等),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解雇。

2. 兼職涉及「競業行為」與損害公司利益

如果員工兼職的工作是公司的競爭對手,或是利用正職的職務之便,將公司的營業秘密、客戶資料帶到自己所兼職的副業使用,這就可能涉及「競業禁止」與誠實義務。

注意要點:在職競業禁止與離職競業禁止之差異

勞工在職期間對雇主負有忠實義務,因此企業若禁止員工「在職期間至競爭對手處兼職」,且規範之內容合理的話,則該禁止具備法律之正當性。

但若是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則必須嚴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四大法定要件(保護正當營業利益、員工位居能接觸營業秘密之職位、合理的禁止期間與區域、雇主給予合理的補償),若缺其一,該離職競業條款即屬無效。

 

二、 兼職時的勞健保與勞退實務:

當員工確實有兼職時,不論是正職公司還是兼職公司,在社會保險的作業上常有許多誤區,人事單位務必留意加保義務:

項目 實務解析
勞保 可以且必須重複投保。只要兼職公司屬於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到職當天就必須幫該兼職員工加保,雙重加保期間的勞保年資不會加倍計算,但未來勞工請領生育、傷病、老年的各項保險給付時,兩份工作的「月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總和上限仍為目前最高級級距45,800元)。
健保 不能重複投保。健保與勞保不同,原則上只需在主要工作(工時較長或薪資較高)的單位投保即可,若重複投保,健保局會寄發通知單至原投保單位,這往往是正職公司發現員工兼職的常見方式。
勞退 各單位皆須按月提撥。無論是正職還是兼職,只要有工作事實,各單位的雇主都必須依法每月依員工新舊制身分為其提撥勞工退休金,正職公司和兼職公司之勞工退休金兩者各自獨立累積。

許多勞工常以為「勞保不能重複加保」,甚至有兼職的人事單位以此為由不幫員工投保,這都是違反勞保條例的。另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正職公司的人事單位其實無權直接向勞保局查詢員工在外的投保明細,除非員工自行調閱並提供。
 

三、 給雇主與人事單位的建議

面對員工兼職的趨勢,雇主不妨調整思維,從單純的「禁止」轉變為「合理的制度化管理」:

1. 建立「兼職申報與審查機制」:

企業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若有兼職需求,應主動向公司提出申報。」申報的目的並非不准員工賺外快,而是讓公司評估該兼職是否涉及競業衝突(如到競爭對手處任職)、是否涉及違法、或是否會過度消耗體力影響正職工作。

2. 正職工作的績效標準明確化:

管理的核心在於「產出與績效」,只要員工能百分之百達成正職工作的 KPI,且未損害公司利益、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予員工工時之外的自由,亦是留才與激勵員工的另一種思維。

透過合規的契約設計與透明的溝通管道,企業不僅能有效規避勞資爭議風險,更能與員工建立彼此信任的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