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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法院傳喚作證,一定要給公假嗎?公假的適用範圍與企業實務

2026-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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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日商企業中,日籍總經理或日籍員工常對「公假」產生困惑,許多台灣勞工的一般觀念也常以為「只要是跟公事有關係、或是替公司辦事就是公假」;然而在台灣勞動相關法令架構下,公假須依具體法令或主管機關見解認定。若誤判假別、工資或全勤獎金,容易引發勞資爭議及違法風險。


什麼是「公假」?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從這條核心規定,企業應掌握三大原則:

1. 有「法定事由」才算公假:法定公假應有法令依據或主管機關適用見解;公司亦可另訂優於法令的有薪假別,但應與法定公假區分。

2. 工資照給:公假期間雇主必須正常發給薪資,不得折半或無薪。

3.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假而扣發全勤獎金。若未依法給付公假工資或違法扣減全勤獎金,應視具體違規態樣及相關規定處理,不宜將所有情況一律歸為同一裁罰事由。
 

哪些常見情況「依法可以請公假」?

實務上,公假的法源分散在不同法令中,常遇到的主要情境包括以下幾項:

情境類別 常見事由 法律依據與認定要點
兵役義務 接受教育召集、勤召、點召、役男體檢與抽籤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給予公假;役男體檢、抽籤等徵兵必要事務,依主管機關見解亦應給予公假。公假包含往返實際需要的路程時間。
司法義務 以「第三人證人」身分出庭作證 依勞動部77年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等,受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僅持有證人傳票,尚不足以認定一律適用公假;私人案件應依案件性質及公司規定安排假別。
性騷擾訴訟 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涉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之規定,
內部勞資協商 出席勞資會議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不論勞方或資方代表,依規定出席勞資會議,雇主均應核給公假。 
國家技能檢定 參加特定技術士技能檢定 依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若勞工參加與現任職務具直接關聯之技術士檢定,雇主應給予公假。(若為無直接關聯的語言檢定、私人證照,則不屬法定公假範疇)。

 

常混淆的兩大實務盲點

1. 「公司指派受訓、出差」是公假嗎?

不是公假,而是「公出(出差)」或「正常出勤」。
許多企業習慣在差勤管理時將主管指派的外出受訓標註為公假,但在法理上,受雇主指派執行業務或參加必要訓練的時間,應依實際指揮監督情形認定工作時間;出差移動時間亦須依個案判斷。若構成延長工時,應依法處理加班費;補休須依勞工意願及法定程序辦理,而非要求員工填寫假單。

2. 「投票日」到底是什麼假?

投票日為「法定的放假日」,並非公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指定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日屬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的員工,雇主應給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如徵得同意出勤,須不妨礙投票,並依原定工作日或休息日的不同規定加給工資。原屬例假或休息日者,不另給假。


企業落實合規的3大實務建議

1. 建立明確的證明文件檢核機制: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員工請公假時,雇主有權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教召令及解召證明書、法院證人傳票及足以判斷案件性質的必要資料、技能檢定准考證等),企業應訂立相關作業規範,並注意個人資料及案件隱私;不宜要求與假別認定無關的訴訟資料。

2. 檢視差勤系統與薪資計算邏輯:

確認系統設定,當員工假別選取「公假」時,薪資不得自動扣減全勤獎金或底薪,確保完全符合法定最低標準。

3. 明確區分「法令義務」與「公司福利」的界線:

制定內部規程時,需清楚區分「法定義務公假(必須給假且給薪)」與「企業福利假(如志工假、樂活假等)」之差異,法定公假應依法給假及給薪;自訂福利假別則可在工作規則中另行約定,以兼顧法遵安全與組織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