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企業在確認員工職務適性的同時,也讓員工了解工作內容與職場環境的一段期間。
台灣過去曾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規定「試用期以40日為限」,但該規定已於1997年修法時刪除,目前對於試用期已無明確的法定規範;另一方面,由於法律並未明文禁止設定試用期,因此在實務上多數企業仍會訂定。本文將說明在台灣設定試用期時的重點。
1. 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的適用
即使在試用期內,只要存在僱傭關係仍必須加入健保與勞保,並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未加入社會保險或手續不完備將構成違法,因此須自到職日起即妥善辦理相關手續。
2. 試用期的長度
試用期的長短由企業自行決定,3個月左右為常見標準。企業應考量員工熟悉業務及進行評估所需的時間,在合理範圍內設定試用期長度。
3. 試用期結束後的調薪
法律上並未規定試用期滿後必須調薪,但若於錄用通知書等文件中明確記載「試用期滿後調薪」,企業則必須遵守該約定;反之若契約中未載明,則依評估結果不調薪亦不構成違法。建議事先在錄用通知書中清楚載明相關條件,以避免日後產生誤解或爭議。
4. 試用期內解僱
即使在試用期內企業亦不得單方面且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解僱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解僱)或第12條(懲戒解僱)所規定的條件,特別是以能力不足為理由時,應保留提出改善措施與進行指導的相關紀錄,並經過適當程序處理。此外,需特別留意「試用期結束未通過即須自動離職」等條款,可能被視為規避法律的行為。
5. 運用試用期的重點
為使試用期能順利且有效運作,事前明確設定工作目標與評估標準、充分告知員工是不可或缺的,在試用期內應定期進行勞資面談、分享進度與課題以避免認知落差;同時也應建立由主管或指導人員提供支援的體制,促進內部溝通,讓指導者與受指導者雙方在時間與心理上都有餘裕,才能達到試用期「進行適當評估」的初衷。建議提供具體且適切的回饋,協助員工客觀掌握自身優勢與需改善之處。
試用期若對規則或運作方式理解不足可能引發預期之外的勞資爭議,依據法令及契約內容妥善運用,才能使其成為對企業與員工雙方皆具意義的評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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