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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與缺工潮 - 企業如何掌握「延後退休」與「再僱用」的合規界線?

2026-06-22 00:00:00

近期HR資訊

隨著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佔比已達20%,但勞動參與率卻落後日本等鄰近國家,面對日益增加的缺工困境,企業思維也必須與時俱進,資深員工的經驗傳承與世代共融,不僅能緩解人力荒,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關鍵。

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勞動基準法第54條於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明定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勞動部日前也進一步發布了「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本文將分析指引內容與相關法規,並給予實務上的合規操作建議。

續留職場的兩種方式

當勞工年滿65歲,企業若希望留用,或勞工有意願續留,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協商延後退休(履行原契約)

此方式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延續,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後,原有勞動契約繼續履行,勞工的工作年資不中斷。

・權益變更:
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薪資、職位等勞動條件。若因體力或職務調整需要變更工作時間或工作內容,必須經由雙方協商合意後才可以變更。

・保險與退休金:
因原勞動契約繼續履行,勞保、健保、職災保險及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原則上均依原身分及法令規定延續辦理;如涉及舊制年資、舊制退休金結清或新舊制銜接,仍應依個案確認。

方式二:退休後再僱用(簽訂新契約)

此方式是勞工先辦理退休,依法結束原契約後,企業重新聘僱該名高齡勞工。

・契約性質: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規定,雇主可與退休後再受僱的高齡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保險與退休金:
只要符合條件,即使勞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仍必須依法為其提繳新制勞退,若勞工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符合加保資格,原則上可繼續參加勞保;但無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只要再受僱從事工作,雇主仍應依法為其投保職災保險,並依勞退新制提繳退休金。

◎ 重要提醒:
勞動部已發函(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明確解釋,若雇主在聘僱高齡勞工時,已知其年紀超過65歲,後續就不得再以勞基法第54條「屆強制退休年齡」為由辭退該勞工,一經聘僱,其契約之終止必須回歸勞基法的一般解僱或資遣規定,企業務必留意。

實務操作:

不論是勞工主動提出,或是雇主展現留才誠意,協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何時協商:法令並未限制協商時間點,建議企業在勞工屆滿65歲前半年至一年,依其工作表現及部門人力需求,主動提出協商。

2. 彈性調整與公平待遇:思考合適的工作模式(如縮短工時、職務分工)。請特別注意,雇主不得因年齡為理由而給予差別待遇,以免觸犯就業歧視。

3. 完善書面紀錄:協商結束後,不論結果為何,皆應作成協商紀錄,記載內容應包含協商日期、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內容及結果。企業可參考勞動部指引附錄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協商紀錄表」格式,留存備查以防日後爭議。

PASONA觀點與企業法遵建議

・建立標準化高齡協商機制:HR應主動盤點未來1-2年內將滿65歲的員工清單,制訂內部評估流程,評估該職缺適合「延後退休(不定期)」或「退休再僱用(定期)」,並準備好協商紀錄表單。

・嚴格落實年齡歧視之防治:主管在進行人事考核或調整薪資時,切勿提及「因為年紀大了」等評語,任何調整都必須基於客觀的工作表現或雙方合意。

・善用政府補助資源,降低營運成本:勞動力發展署目前提供多項補助,企業可視實際用人需求評估申請:

・繼續僱用補助:留用原單位屆齡65歲在職勞工,續僱滿6個月後,前6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3萬元;第7個月起提高至1.5萬元,前後最高可補助18個月。

・僱用獎助:若僱用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失業滿30日以上的中高齡者,每聘僱1名每月補助1.3萬(高齡者1.5萬),最長可領12個月。

惟相關補助之適用資格、補助金額、補助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仍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當年度公告,並以個案審查結果為準。
 

活化高齡勞動力已是不可逆的趨勢。企業如能靈活運用勞動契約特性,並積極整合政府的補助資源,不僅能合法合規地排除法律風險,更能延續中高齡世代勞工的經驗,維持企業不可或缺的即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