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台灣的勞動相關法令與日本有所不同,因此在管理上須特別留意,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法令。 其中,日常經常發生的加班情形,更應特別重視法遵(compliance)問題。
以下列舉常見的加班不當處理案例:
(1) 未召開勞資會議
當公司需安排加班時,應先由勞資雙方代表在勞資會議中協商並達成共識。 僅有在完成此程序後,雇主才可以發出加班指示,員工亦可依此提出加班申請。 此外,即使先前已有勞資會議決議,在實際執行加班前仍須取得員工個別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加班。
(2) 未給付管理職加班費
在日本,管理職不支給加班費的情況相對常見;但在台灣,這樣的做法很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 台灣的法律原則為:所有受僱者皆受《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相關法令的保障,即便公司因職務性質或責任制度彈性安排工時,亦不得因此免除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參考:責任制度相關文章連結)
(3) 僅提供補休、不給加班費
加班費屬於勞工依法享有的報酬,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 若雇主未支付加班費,僅提供補休,可能涉及侵害勞工權益。 需特別注意的是,加班費應依照加班日的性質(如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按不同加成比例計算;而補休則為以實際加班時數進行等時數替代。
(4) 計算加班費時未納入基本薪資以外的工資項目
加班費應以「經常性給予總額」作為計算基礎。 除基本薪資外,如伙食津貼(多數企業發放且屬免稅項目)、通訊津貼等固定性津貼,亦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範圍。
(5) 僅在加班滿 1 小時後才給付加班費
依據勞動部規定,出勤紀錄及加班時數應以分鐘為單位進行計算。 雖然部分企業基於管理便利,實務上採用每 15 分鐘或 30 分鐘為單位記錄, 但只要屬於正常工時以外的勞動時間,雇主即有義務支付加班費。
(6) 以錯誤加班倍率計算加班費
例如,平日加班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以時薪乘以1又1/3(或2/3)的加成比例。 在將分數換算為小數時,須嚴格遵守法定標準,不得四捨五入或略為不足。
正確範例:時薪 × 1.34(或 × 1.67)
錯誤範例:時薪 × 1.33(或 × 1.66) ← 未達法定倍率標準為違法。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4條)
(7) 安排員工例假日出勤
台灣實施完全週休二日制度,週休日區分為兩種類型:
休息日:可安排出勤,但須給付高於平日法定標準之加班費。
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出勤,僅於天災等特殊情況例外。
因此,每週至少應有 1 天為「例假日」,不得排班出勤。若員工出現連續 7 日出勤紀錄,企業可能已違反勞基法。 但若企業依法採行「變形工時制度」(如 2 週/4 週/8 週變形工時),部分行業可不適用上述例假日規定。
(8) 出差移動時間之加班(依情況而定)
依規定,每日工時上限為 12 小時、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為 46 小時,若超出限制,企業可能面臨行政處分。 當出差移動時間落於正常工時之外時,若其具有加班事實,可能導致超時工作,進而違法。 因此建議企業,針對因公出差產生之非工作性質移動時間,可考慮改以「出差津貼」方式補償,較為妥當且符合法規。
(參考:出差津貼相關文章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