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收到來自客戶的詢問:「管理職屬於責任制,可以因此不給付加班費嗎?」,結論是:沒有任何僱傭契約可以完全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同樣地,也不存在完全不受加班時間限制的僱傭契約。
若勞工被認定為責任制工作者,則其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可由原本的8小時延長至最多10小時。這意味著對於第9小時與第10小時的工作,雇主無須支付加班費,從而可稍微降低人力成本。然而,第11與第12小時的工作仍屬加班,需依法以加成工資給付加班費。
關於臺灣的責任制度,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針對監督、管理者、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進行了定義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針對上述監督、管理人員,作為適用責任制之條件之一,其月薪(不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需達15萬元新台幣以上。即使月薪達15萬元,若未具備實際的經營管理責任或人事權(如雇用、解雇或待遇設定權限),仍不得適用責任制。
此外,被認可為特殊工作之職種與內容,也有非常細緻的分類,請參考下方連結所附之官方文件: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pdf (mol.gov.tw)
若符合上述規定,勞雇雙方須簽訂書面合意書(內容包括工時、法定例假、休假等),並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請特別注意:若雇主未依法申報,即便雙方已有書面合意,亦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