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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責任制(裁量勞動制)

2024-04-08 00:00:00

近期HR資訊

我們經常收到來自客戶的詢問:「管理職屬於責任制,可以因此不給付加班費嗎?」,結論是:沒有任何僱傭契約可以完全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同樣地,也不存在完全不受加班時間限制的僱傭契約。

 

若勞工被認定為責任制工作者,則其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可由原本的8小時延長至最多10小時。這意味著對於第9小時與第10小時的工作,雇主無須支付加班費,從而可稍微降低人力成本。然而,第11與第12小時的工作仍屬加班,需依法以加成工資給付加班費。

 

關於臺灣的責任制度,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①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的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事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之專業人員。

2. 具有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

②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訂立,並應參酌原有標準,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針對監督、管理者、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進行了定義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

監督、管理人員:指受雇於事業單位,負責營運及管理業務,並擁有一般勞工之雇用、解雇、勞動條件設定等人事權限之高階職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指利用專業知識或技術執行特定任務,並對其成敗負有責任之從業人員。

監視性工作:指主要工作內容為在特定地點進行監控、看守之職務。

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斷續方式進行之職務。

 

針對上述監督、管理人員,作為適用責任制之條件之一,其月薪(不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需達15萬元新台幣以上。即使月薪達15萬元,若未具備實際的經營管理責任或人事權(如雇用、解雇或待遇設定權限),仍不得適用責任制。

 

此外,被認可為特殊工作之職種與內容,也有非常細緻的分類,請參考下方連結所附之官方文件: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pdf (mol.gov.tw)

若符合上述規定,勞雇雙方須簽訂書面合意書(內容包括工時、法定例假、休假等),並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報備及申請核備。請特別注意:若雇主未依法申報,即便雙方已有書面合意,亦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