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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資遣員工時需支付之費用

2024-05-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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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的終止形式多元,解僱即為其中之一。
台灣解僱制度分為資遣與懲戒型解僱,實施前者時須預先通知當事人並支付資遣費。
本文將說明資遣時雇主必須支付的最低補償金額。

 

1. 預告期間工資

實施資遣時,須遵守下列預告期限:

任職滿3個月未滿1年者,須提前10日預告。
任職滿1年未滿3年者,須提前20日預告。
任職滿3年以上者,須提前30日預告。

即使預告期間即停止出勤,仍須支付該期間工資,此款項亦常被稱為「預告期工資」。
 

2. 謀職假期間之薪資

通知資遣後,被資遣者享有每週2日謀職假之權利。此為有薪休假,當被資遣者申請時,雇主須全額支付薪資。
需特別說明的是,此休假與年假不同,即使未休完亦無須折算現金補償。

 

3. 資遣費

適用法規因受僱者所屬退休金制度而異。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均有給付標準規範,且兩者內容截然不同,此為需高度注意之項目。

(1)舊退休金制度加入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計算方式規定為「平均薪資×服務年資」。
(例)以平均薪資100,000元、服務20年之員工試算 100,000元×20年=2,000,000元

(2)新退休金制度加入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計算方式為「平均薪資×0.5×服務年資」,並設有最高支付6個月平均薪資之上限。
(例)平均薪資100,000元、服務20年員工試算 100,000元×0.5×20年=1,000,000元,適用6個月上限故支付600,000元

試用期後之資遣等,即僱傭關係開始後短期內解僱時,亦適用上述程序。

此外,如開篇所述,上述僅為最低支付項目,須視僱傭契約終止背景考量附加金錢給付,故需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