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益。
此外,該法亦針對企業應依員工人數雇用一定比例具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作出明文規定。
(1) 雇用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員工人數達67人以上的民間企業,須雇用員工總數 1%以上且至少1名 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
依照員工人數區間,具體雇用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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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為67人至199人者:須雇用至少1名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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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為200人至299人者:須雇用至少2名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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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為300人至399人者:須雇用至少3名身心障礙者。
(此後,隨著員工人數增加,需雇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亦相應增加。)
(2) 身心障礙者之定義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具有以下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缺損,影響其社會生活,並經專業機構鑑定為身心障礙者者:
一、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等相關構造以及感官功能與疼痛。
三、發聲與語言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及呼吸系統結構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及內分泌系統結構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結構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與骨骼相關結構及其功能。
八、皮膚相關結構及其功能。
(3) 雇用不足之罰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若企業未依規定雇用應聘人數之身心障礙者,則必須就缺額部分,每人每月繳納相當於基本工資的金額予主管機關(截至2026年1月,基本工資為29,500元)。
需注意的是,繳納此項罰鍰,即所謂的「差額補助金」,並不代表企業已履行雇用義務,也無法解除違法狀態。
由於實務上可雇用的身心障礙者人力有限,部分企業每月仍須向政府繳納此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