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簽訂的僱傭契約,可透過下列方式終止:
・辭職:由勞工提出申請,僱傭契約即告終止。
・退休:符合特定條件(如屆齡退休)時,僱傭契約即告終止。
註:台灣法律未規定雇主須繼續僱用年滿65歲之勞工,雇主得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解雇:分為基於經營狀況等因素的資遣,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懲戒解雇,均由雇主終止僱傭契約。
資遣條件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需注意,若以勞工能力不足為解雇事由,雇主須提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此外,依據本條規定解雇時,須履行資遣預告(※1)及支付資遣費(※2)之義務。
※1 任職滿3個月者,須提前10日通知;任職滿1年者,須提前20日通知;任職滿3年者,須提前30日通知。
※2 新制退休金制度適用者:平均薪資×0.5×任職年數(上限為6個月平均薪資)
舊制退休金制度適用者:平均薪資×任職年數(無給付月數上限)
懲戒解雇條件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另依本條解雇時,無須履行資遣預告(※1)及支付資遣費(※2)。
以上為概要說明,惟主管機關視解雇為「終止僱傭契約之最終手段」,故須視個別情況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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