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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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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對於解僱的預告期間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概要)

(1) 雇主依據第11條(一般解僱)或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業關閉)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下列規定提前預告:

一、連續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

二、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於20日前預告。

三、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2) 勞工在收到前述預告後,得請求於工作時間中休假外出尋找新工作。

此休假時間每週不得超過2日,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給付。

(3) 雇主若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提前預告即終止契約,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解僱預告期間工資計算標準

(1) 解僱預告期間自通知翌日起算至勞動契約終止當日止。

(解僱通知當日不計入預告期間)

(2) 預告期間工資以預告天數乘以日薪計算。

月薪制者,日薪以終止契約前1個月工資除以30計算。

但若終止契約前1個月工資低於平均工資,則以平均工資計算。

(平均工資為終止契約日前6個月工資的平均)

假設以通常解僱理由終止一名服務2年6個月的勞工契約,預告期間為20日,雇主須支付該20日的工資。

若不設預告期間即終止契約,則必須支付相當於該預告期間的工資。
 

例如,該勞工最近1個月月薪為新台幣30,000元,則預告期間(20日)工資計算如下:

20日 × (30,000元 ÷ 30日) = 20,000元
 

終止勞動契約時,請特別注意是否還需支付其他應給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