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的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對於解僱的預告期間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概要)
(1) 雇主依據第11條(一般解僱)或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業關閉)終止勞動契約時,須依下列規定提前預告:
一、連續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
二、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於20日前預告。
三、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2) 勞工在收到前述預告後,得請求於工作時間中休假外出尋找新工作。
此休假時間每週不得超過2日,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給付。
(3) 雇主若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提前預告即終止契約,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解僱預告期間工資計算標準
(1) 解僱預告期間自通知翌日起算至勞動契約終止當日止。
(解僱通知當日不計入預告期間)
(2) 預告期間工資以預告天數乘以日薪計算。
月薪制者,日薪以終止契約前1個月工資除以30計算。
但若終止契約前1個月工資低於平均工資,則以平均工資計算。
(平均工資為終止契約日前6個月工資的平均)
假設以通常解僱理由終止一名服務2年6個月的勞工契約,預告期間為20日,雇主須支付該20日的工資。
若不設預告期間即終止契約,則必須支付相當於該預告期間的工資。
例如,該勞工最近1個月月薪為新台幣30,000元,則預告期間(20日)工資計算如下:
20日 × (30,000元 ÷ 30日) = 20,000元
終止勞動契約時,請特別注意是否還需支付其他應給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