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勞雇關係是從簽訂勞動契約開始,因此最終也會以某種形式終止。
以下說明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需考量及支付的金錢項目:
(1) 預告期間工資
當勞資任一方要終止勞動契約時(除懲戒解僱等情形外),依法需提前通知,且適用於一般解僱。
即使雇主允許員工在預告期間內不必出勤、留在家中待命,也仍須支付工資。
因此,實務上此類費用常被俗稱為「預告金」。
・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提前10日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提前20日通知
・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提前30日通知
(2) 未休假代金
若員工尚未使用的既得權益需折現支付,則應予以結算。
雖然企業自訂的福利通常不會有折現機制,但在台灣,法定特休未休部份需折現補發,因此需特別注意。
勞動契約終止時,若尚有未休之特休假,應以日薪基準支付相應天數之工資。
(3) 資遣費
於一般解僱時應支付,依勞工參加的是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而有不同計算方式。
若勞工符合屆齡退休或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條件,則應支付下述的「退休金」。
・新制退休金制度:
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 年資 × 0.5
上限:平均工資6個月
・舊制退休金制度:
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 年資
上限:無
(4) 退休金
對於符合屆齡退休標準離職之員工,企業應支付退休金。
依勞工所適用之退休制度而有所不同:
・新制退休金制度:
由政府管理的個人專戶負責給付,企業無須額外支付。
・舊制退休金制度:
企業需依下列公式支付退休金,因資金由企業自行提撥管理。
・前15年:平均工資 × 年資 × 2
・第16年起:平均工資 × 年資 × 1
・上限:平均工資45個月
(5) 失業給付金
此為政府提供給被資遣者的保障,企業無支付義務。
雖然在人資操作上容易被忽略,但對勞工來說是重要保障,尤其當企業以資遣費為條件希望員工「自願離職」時,更須留意該項。
(6) 獎勵金/功勞金
如字面所示,此為對員工在職貢獻的酬謝屬完全任意性給付,金額亦無標準。
實務上常作為企業在終止勞動契約時的「潤滑劑」,以緩和雙方情緒並維持正面關係。
以上為終止勞動契約時常見的主要金錢給付項目。
例如:
・員工自願離職時:通常僅需支付(2)未休假代金
・一般解雇時:需支付(1)+(2)+(3)
・屆齡退休時:需支付(2)+(4)
視情況,亦可能酌情提供(6)獎勵金等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