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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考量的「金錢項目」

2024-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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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雇關係是從簽訂勞動契約開始,因此最終也會以某種形式終止。

以下說明在終止勞動契約時,需考量及支付的金錢項目:
 

(1) 預告期間工資

當勞資任一方要終止勞動契約時(除懲戒解僱等情形外),依法需提前通知,且適用於一般解僱。

即使雇主允許員工在預告期間內不必出勤、留在家中待命,也仍須支付工資。

因此,實務上此類費用常被俗稱為「預告金」。

・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提前10日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應提前20日通知

・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提前30日通知
 

(2) 未休假代金

若員工尚未使用的既得權益需折現支付,則應予以結算。

雖然企業自訂的福利通常不會有折現機制,但在台灣,法定特休未休部份需折現補發,因此需特別注意。

勞動契約終止時,若尚有未休之特休假,應以日薪基準支付相應天數之工資。
 

(3) 資遣費

於一般解僱時應支付,依勞工參加的是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而有不同計算方式。

若勞工符合屆齡退休或舊制退休金的請領條件,則應支付下述的「退休金」。

・新制退休金制度:

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 年資 × 0.5

上限:平均工資6個月

・舊制退休金制度:

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 年資

上限:無
 

(4) 退休金

對於符合屆齡退休標準離職之員工,企業應支付退休金。

依勞工所適用之退休制度而有所不同:

・新制退休金制度:

由政府管理的個人專戶負責給付,企業無須額外支付。

・舊制退休金制度:

企業需依下列公式支付退休金,因資金由企業自行提撥管理。

・前15年:平均工資 × 年資 × 2

・第16年起:平均工資 × 年資 × 1

・上限:平均工資45個月
 

(5) 失業給付金

此為政府提供給被資遣者的保障,企業無支付義務。

雖然在人資操作上容易被忽略,但對勞工來說是重要保障,尤其當企業以資遣費為條件希望員工「自願離職」時,更須留意該項。
 

(6) 獎勵金/功勞金

如字面所示,此為對員工在職貢獻的酬謝屬完全任意性給付,金額亦無標準。

實務上常作為企業在終止勞動契約時的「潤滑劑」,以緩和雙方情緒並維持正面關係。

以上為終止勞動契約時常見的主要金錢給付項目。

例如:

・員工自願離職時:通常僅需支付(2)未休假代金

・一般解雇時:需支付(1)+(2)+(3)

・屆齡退休時:需支付(2)+(4)

視情況,亦可能酌情提供(6)獎勵金等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