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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薪

2025-11-24 00:00:00

近期HR資訊

即使基於人事評核結果或降職等理由,減薪仍需勞資雙方同意。此事項若以日本的認知方式判斷易生誤差,且本公司研討會中亦常接獲相關提問,故在此具體探討:

(1) 是否完全無法減薪?

《勞動基準法》第21條明定「工資應經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換言之,雇主單方面減薪屬違法行為,但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實施減薪。 需特別說明的是,《勞動基準法》並未專門針對減薪制定相關條款。因此若屬對員工的懲戒措施,須參照該法第11條(普通解雇)及第12條(懲戒解雇)條款,審慎評估其合理性。
連結:勞動基準法

(2)減薪所需程序步驟

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若員工經認定缺乏業務執行能力,雇主得予以解雇。基於此項規定,應以最壞情況下實施解雇為前提,依據實際狀況於合法範圍內研擬應對方案。 由於一般解雇需預告期間,減薪處分時安排勞資面談亦屬合理做法。

(3)當事人對減薪提出異議時

減薪可視為相較解雇的「寬容」措施,故原則上不進行金額協商。此外,若當事員工不同意減薪,亦可考慮解僱。 若當事員工拒絕減薪卻持續任職,其出於反抗性發出的負面言論可能惡化公司內部氛圍。因此減薪不應輕率提出,務必保留足以構成解雇理由之證據,必要時應先履行雇主責任(如改善指導)後再行處理。

(4)雇主可酌情實施之減薪

如前所述,月薪減薪需勞資雙方同意,實施難度較高,然可透過調整月例給付金額以外的彈性項目,有效控制年度人事成本。 此舉須兼顧勞動力穩定性,並考量員工士氣因素進行評估。

A.獎金發放額度

《勞動基準法》第29條明定:企業經年度決算獲利時,應向無過失之員工發放獎金。 若不符合此條件,除僱傭契約等約定保障之款項外,無須另行發放。

B.透過津貼制度調整薪資

針對職務/職位提供基本薪資之外的額外津貼。 關鍵在於勞資雙方須同意該津貼僅於擔任特定職務/職位期間發放,於發放起始時點(僱用開始或晉升時)取得同意,即可保留後續調整彈性。

C. 調薪幅度

調薪非屬法定事項,除人事制度保障之調薪外,雇主具調整權限,故不應輕率明示既得權益,人事制度對內公告時尤須審慎檢視內容。


關於減薪問題,由於日台雙方對人事制度的認知差異可能引發糾紛,需特別留意。 舉例而言,若將日本常見的「降職減薪」制度引入台灣,即使依據公司公開的人事制度進行降職,若未取得員工個別同意即實施減薪,仍可能被視為單方面侵害權利。

此外,常被強調的「透明制度」雖能保障員工既得權益,當制度標準較高時有助於招募與留才,但若標準過低則可能導致員工士氣低落;更甚者,此類制度可能限制雇主的調整權,進而阻礙獎懲明確的運作,因此導入時需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