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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法,提升純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2026-09-23 00:00:00

法令更新

台灣目前的法定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舊制《勞動基準法》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兩種制度,分別具有以下特點:

・舊制 確定給付制

當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退休要件時,依其工作年資及退休時的平均工資,按照法定計算方式計算退休金。

・新制 確定提撥制

雇主每月依法提撥退休金,勞工亦可自行選擇提撥;退休金原則上於年滿60歲後請領。

※並非所有外籍勞工均適用相同的退休金制度,實際適用制度將依其居留資格、工作資格、到職時間等條件而有所不同。

勞動部於2026年7月1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並自同年7月17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為至今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的「純舊制勞工」,提供了全新的退休金自提與提前結存機制,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稱個人專戶)進行自願提繳。

因應此項制度變更,我們將新、舊退休金制度的主要差異整理於下方表格:

項目 舊制 新制
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提撥帳戶 雇主專用帳戶(臺灣銀行) 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
延續性 無(限於同一企業) 有(轉職後仍可累積)
雇主提撥 每月工資總額的2~15% 每月工資總額至少約6%
自願提撥 每月工資6%以內(本次修法變更) 每月工資6%以內


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制度現已建立以下相關機制,協助勞工累積退休生活所需資金,並提供稅賦優惠。

1. 開放個人自願提繳

・機制說明:純舊制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率可至小數點第一位,如3.5%)自願提繳退休金,款項存入勞保局設立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自願提撥的金額可列入提撥年度的所得扣除額,因而具有節稅效果。

・雇主無加提義務:勞工自提純屬個人意願,雇主並不會因此產生勞退新制提繳6%的法定義務,勞工的「純舊制身分」亦維持不變。不過雇主亦不得拒絕勞工提出自願提撥的申請。

2. 得合意「提前結存」舊制退休金

・前提門檻:勞工須已辦理自願提繳,且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例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25年,或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結算款項全數入戶:經勞雇雙方書面合意後,得提前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關鍵在於,該筆款項必須全數移入其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嚴禁以現金直接發給勞工。

・非雇主強制義務:提前結存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即使勞工提出申請,雇主依法並無義務非答應不可,企業不同意亦無罰則。

3. 勞工權益持續受到保障

・勞動契約未終止,年資不得歸零:辦理提前結存僅係「退休金提前結清並移轉至專戶」,在職員工的勞動契約仍然存續。因此,其特別休假天數、年資等權益,仍應自最初受僱日起算,切勿誤將在職年資歸零。

・後續年資仍有給付義務:若員工結存時舊制基數未達上限的45個基數,結存後繼續工作所累積的新增基數,雇主於契約終止時仍應依法計算與發給退休金(或逐年合意結算移入專戶),且企業仍須維持台灣銀行勞退準備金專戶之提撥。

透過本制度,純舊制勞工在維持原有舊制制度架構的同時,亦能針對自行提撥的金額以及提前結算後移轉至個人專戶的退休金,享有新制退休金的投資收益及所得稅優惠等相關利益。

有意進行自願提撥的適用員工,應向雇主提出申請,再由雇主向勞工保險局辦理申報。

如欲進行退休金提前結算,則須另外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必要程序。

法遵建議:

面對新制上路,建議應循序落實以下三步驟:

・步驟一:盤點內部舊制勞工名冊與確認準備金餘額

清查公司在職之純舊制勞工名單、受僱年資、已累積之退休金基數及是否已具備自請退休資格。同步檢視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評估若勞工申請提前結存,專戶資金是否充裕。

・步驟二:建立自願提繳行政與申報流程

若純舊制員工有意願自願提繳,人資部門應備妥內部申請書,並使用勞保局「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完成申報,薪資作業配合調整每月代扣繳。

・步驟三:完備「書面合意書」與動支申核程序

若勞資雙方評估同意提前結存,雙方必須簽訂舊制年資退休金合意結存書面協議,明確載明基數計算、結算金額及移存勞保局專戶之約定;隨後依程序經由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蓋章,向台灣銀行申請動支撥入勞保局專戶。

本次修法在不增加雇主新制6%負擔的前提下,賦予勞資雙方活化退休金規劃的空間,企業宜秉持合規原則妥善規劃,以維持勞資和諧並兼顧公司財務穩健。

資料來源:台灣勞動部2026年7月15日公布資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5515/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