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在台灣,「非自願離職」指的是勞工不是出於自己意願而離職,通常因公司解僱或裁員所致。根據《就業保險法》和《勞動基準法》規定,包括公司關廠、歇業、解散、業務縮編、組織調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均屬於合法的非自願離職條件,勞工因此可以獲得資遣費及申請失業給付等社會安全保障。
相對地,若勞工因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故曠職、對雇主施暴或重大侮辱等被解僱,則因原因可歸責於勞工,通常不被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雇主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需預告與支付資遣費)
合法理由包括:
- 公司歇業或轉讓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其他職缺可安置
- 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
✓ 須給予預告期(最長30天)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 須支付資遣費
✓ 須辦理資遣通報:離職之10天前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注意事項:
對於「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的解僱,雇主必須證明已採取訓練、輔導,或盤點內部調職機會等避免解僱的措施,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這些措施即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即「在所有合理的替代方案都試過後,才可終止勞動契約」。雖未直接明文於法條中,但已是法院普遍採納的審查標準。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可立即解僱,不需支付資遣費)
例如:暴力行為、重大過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曠職等。
- 除非是遭判有期徒刑以上刑責,且未獲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否則雇主需在「知情日起30日內」進行解僱
- 須提出具體證據,如內部規章、違規事證、告誡或懲處紀錄等
三、程序上的三個重點
1. 預告期與預告期間工資
預告期依年資長短區分為10天~30天。若未提前通知,雇主需支付相當於預告期間天數的工資;預告期間內,勞工享有每週2天的有薪謀職假,可用於找工作。
2. 資遣費計算與給付
- 舊制(2005年7月前到職、未選擇新制者): 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平均薪資
- 新制(2005年7月後到職或選擇新制者): 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薪資(最多6個月)
- 新舊雙重年資者:須分別計算後合併給付
🔍 平均工資 = 離職前6個月總薪資 ÷ 總日數
⚠ 若獎金具有經常性,也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否則雇主可能違法,需補發差額。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全額支付。
3.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需持此證明,才能向政府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
📌 即使雇主與勞工對離職原因或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有所爭議,雇主仍有義務開立此證明,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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