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性別平等工作法》這條法令,職場發生的性騷擾即適用此法,該法亦具體規範企業應實施的性騷防治措施。
企業針對性騷應採取的應對措施如下:
【性騷擾發生前的應盡義務】
・設置諮詢窗口,並於職場顯著位置張貼聯絡方式。(適用於員工人數達10名以上之企業)
・制定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範。同時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並留存實施紀錄。(適用於員工人數達30名以上之企業)
【性騷擾發生時的應盡義務】
・確認性騷擾是否成立及具體內容。
・採取防止性騷擾行為再發之措施(對行為人進行口頭及書面警告、實施教育等)。
・對行為人實施適當懲處。
・適當調整工作內容與工作場所。
・向性騷擾受害者提供或轉介必要服務(醫療服務、心理諮詢等)。
首先,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的應對義務,係指對實際遭受騷擾者進行事實確認與關懷,並於事實確認後對行為人(加害者)採取處置措施。 此項義務即使受害者離職仍存在,企業須盡最大努力履行。即使加害者非本公司員工而是合作客戶,企業仍有義務與對方企業負責人繫,防止問題再次發生。若對方企業未充分處理,可向政府相關窗口申訴。 再者,性騷擾預防措施亦依員工人數規定應實施之對策,若未落實可能面臨2萬至30萬元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2023年最新修訂,強化了性騷擾防治措施。例如,即使性騷擾發生於非工作時間,只要加害者屬於同一事業單位人員、不同事業單位之業務往來對象,或屬最高負責人及雇主,且該行為同時發生於工作時間內外,則無論發生地點為何,均屬職場性騷擾範疇,須納入企業處理範圍。 由此可見,隨著社會對性騷擾問題的重視程度提升,相關法律條文亦趨於複雜化。 為兼顧法規遵循與營造員工友善工作環境,企業必須持續更新資訊並採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