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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程明文化的重要性

2024-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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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當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時,雇主須制定工作規則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公開張貼。

 

工作規則應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然而,即使員工人數未達30人,許多企業仍會制定工作規則及其他內部規章,旨在將須遵守事項系統化,並統一人事勞務的實務處理方式。

 

以下舉例說明因未制定工作規則及其他內部規章而引發員工不滿的案例:

【案例①】
颱風來襲時雖依政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實施免出勤措施,但因未於內部規章明定薪資給付規範,導致當日未發放薪資引發員工不滿。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期間之薪資給付義務。部分企業基於「未工作即無報酬」原則不予發薪,但在台日資企業多數仍照常發放薪資。)

 

【案例②】
疫情期間曾允許員工因家人確診新冠肺炎而居家辦公。疫情雖已趨緩,但現今仍有許多員工以家人患病(非新冠肺炎)為由申請居家辦公,引發其他員工不滿。

 

上述案例僅為部分範例,實際應對方式可能因具體情境及公司方針而異。
為確保合規性,建議將法定項目及公司方針明確載入內部規章。